行政纠纷
行政争议又称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争议。
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构成行政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3)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允许的,解决行政争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